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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上的一颗“毒瘤”
时间:2018-08-17 16:23:55 浏览:119次
   ------投教活动系列宣传二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融入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之中。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等原因,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内幕交易的问题更为严重。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通俗地说,这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类似于玩扑克游戏中偷看底牌的作弊活动,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从西方证券市场几百年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在投机风气盛行的早期,还是在较为发达和成熟的今日,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从性质上看,内幕交易不仅仅是内幕人士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更是对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侵蚀和破坏,直接妨害了市场参与者公平地获得信息和据此进行公平的交易。正因如此,内幕交易日益成为阻碍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严重“毒瘤”之一,现代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对内幕交易采取了“零容忍”的强硬政策。
 
 
    二、内幕交易是一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理性合规投资、莫要铤而走险。《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4、75条分别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做了界定,第76条明确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简单说来,内幕交易行为有三大构成要件:从内幕信息的范围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从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三种情形。
    对以身试法、逾越底线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更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层责任体系结网以待:其一,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处以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其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制裁。《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案例分析
    2017年1月,证监会对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内幕交易“远望谷”案做出行政处罚,认定远望谷拟出资至少9550万欧元分4笔购买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徐玉锁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徐玉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买入25万股“远望谷”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没收徐玉锁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0余万元,并处以1600余万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徐玉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玉锁此次行政处罚再次彰显了政府严打内幕交易、坚决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态度和决心,也对那些怀抱侥幸心理,企图利用内幕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以预见,当某些人还认为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市场牟取暴利的制胜法宝,心存侥幸,寄希望于通过内幕交易创造财富“神话”时,最终必然会发现,以身试法、触碰内幕交易“高压线”的后果必将是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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